民间组织管理局:职能:
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性社团、跨市县社团和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